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19號
SLDV,101,訴,619,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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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9號
原   告 吳長壽
被   告 蕭楠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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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