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3號
SLDV,101,訴,483,201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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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溫明倫
      溫聖毓
      劉明仁
共   同 王琛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劉曉瑩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審附民字第7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溫明倫新臺幣陸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明仁新臺幣陸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溫聖毓新臺幣叁萬元。
原告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其餘之訴駁回。
原告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以新臺幣貳萬元、新臺幣貳萬元、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陸萬元、新臺幣陸萬元、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因與原告溫聖毓有感情糾紛,因而對溫聖毓之家人,包 括其妹及妹婿溫明倫劉明仁等心生不滿。被告知悉溫明倫劉明仁共同經營紅瓦民族舞蹈團(下稱紅瓦舞蹈團)於民 國99年10月間,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在被告住處,以電腦 連結網路至可供任何不特定人閱覽之紅瓦舞蹈團在雅虎奇摩 網站部落格及臉書(facebook)粉絲網頁上,分別以「雪倫 Sharon」及 「Menard Chen」之暱稱,張貼「溫老師為了利 益!!…可容許人妻與他哥哥有不正常的關係!!」等如附 表1 所示之文字,足以貶損原告3 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又 被告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0 年3 月30日凌晨,連續多次 以0000000000手機門號,在新北市○○區○○街附近,撥打 電話至原告劉明仁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手機,以「我會放 火燒你們這些髒人」、「我會讓你們斷手斷腳」等如附表2 所示內容之言語恫嚇原告3 人,致原告3 人心生畏怖。案經 本院地檢署起訴,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9 5 條、第196 條請求賠償。




㈡原告溫明倫為舞蹈老師,因被告上開行為,於名譽及教學均 蒙受重大損害,尤被告自偵查迄今,不斷以電話或其他方式 騷擾、恐嚇原告溫明倫,原告溫明倫因此終日飽受恐懼陰影 ,差點難產;原告劉明仁為知名藝人,十餘年來參與電視台 臺灣龍捲風等戲劇演出,名聲甚著,因被告上開行為,致名 譽、家人、演藝及舞蹈團等事業,均蒙鉅害;原告溫聖毓因 被告上開行為,致工作及家人均蒙受重大損害,前亦因被告 要求而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⒈被 告應給付原告溫明倫100 萬元。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明仁20 0 萬元。⒊被告應給付原告溫聖毓100 萬元。⒋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溫明倫稱其差點難產,然導致難產原因甚多 ,其難產與被告行為無關連;原告劉明仁雖主張其為知名藝 人,然一般民眾均未聽聞其名,亦不知其有何作品,遑論名 聲甚著;原告3 人均未就其是否受有損害、損害與被告行為 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為舉證,其主張不可信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妨害名譽及恐嚇之事實,有本院101 年度審簡 字第156 號刑事判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卷宗 查知無訛,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名 譽權及恐嚇原告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被告雖辯稱:原告劉明仁空言其名譽遭受損害云云。但按所 謂名譽,係指個人在社會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 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最高法 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名譽權有無受 損害,應著重於被害人於從事社會活動時,他人對於被害人 之評價是否受到懷疑、減損或貶抑作為判斷之依據。依被告 附表1 編號3 網路文章所用詞彙及語法,依客觀通念判斷, 已足使觀覽附表1 編號3 所示網路文章之人,對於原告劉明 仁之人格氣質產生負面之評價,而使原告劉明仁之社會評價 有所減損,原告劉明仁名譽自受有損害。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因被告刊登附表 1 之文章及傳送附表2 之簡訊,致名譽權受有損害,且因此 心生畏佈,兩者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責。從而原告3 人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訴請被告 賠償其損害,應屬有據。
㈡精神損害部分:
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亦即金額是否相當, 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院審酌被告係以網路留言之方 式損毀原告之名譽、被告詆譭原告名譽之文字內容(附表1 所示留言內容明白提及原告溫明倫溫聖毓,但未直接提及 原告劉明仁姓名,而係間接述及原告劉明仁),恫嚇簡訊是 寄發給原告劉明仁,原告溫明倫溫聖毓經由原告劉明仁告 知而輾轉得知,又原告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之學歷分別 為大學、碩士及大學,被告為專科畢業,原告溫明倫99年度 申報應納稅所得為236,428 元、財產總額為200,000 元;原 告劉明仁應納稅所得為374,730 元、財產3,001,430 元;原 告溫聖毓應納稅所得為38 3,209元、財產總額為1,849,240 元,被告99年度查無財產所得資料(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13-22 頁)等一切情狀,認被 告應賠償原告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之非財產上損害,各 以6 萬元、6 萬元、3 萬元為相當。原告就此依據民法第19 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於上開範圍內,應認尚無不合。 逾此所為請求,則屬乏憑,為不能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因被告妨害名譽及 恐嚇之侵權行為,請求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各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主文第1 項,就被告敗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九、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 移送前來,迄本院裁定時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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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時間│ 張貼網頁 │使用之暱稱│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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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0月│紅瓦舞蹈團│雪倫Sharon│溫明倫老師哥哥與老師│
│ │23日4時 │在雅虎奇摩│ │和學生家長發生性關係│
│ │55分 │網站之部落│ │!!溫老師為了利益!│
│ │ │格(網址:│ │!讓自己的哥哥與國一│
│ │ │http://tw.│ │女生今年手練舞斷手過│
│ │ │myblog.yah│ │!!的學生家長可容許│
│ │ │oo.com/hon│ │人妻與他哥哥有不正常│
│ │ │-wa/guestb│ │的關係!! │
│ │ │ook)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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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0月│紅瓦舞蹈團│Menard │紅瓦紅丫!連溫老師的│
│ │27日 │臉書粉絲專│Chen │弟弟女人也多還喜歡說│
│ │ │業之塗鴉牆│ │謊!!…大家都有病又│
│ │ │網頁 │ │髒!!只有溫明倫的哥│
│ │ │ │ │最乾淨沒病!!只有劈│
│ │ │ │ │腿和說謊的病!!!回│
│ │ │ │ │屏東看父母要三個女人
│ │ │ │ │等他是否安全到屏東和│
│ │ │ │ │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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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0月│紅瓦舞蹈團│Menard │沒修養的家庭的舞蹈需│
│ │28日 │臉書活動訊│Chen │要看嗎? │
│ │ │息網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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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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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留言時間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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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3月30日│溫家的人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你們聽清│
│ │0時8分 │楚,我會放火燒你們這些髒人、賤人、不要│
│ │ │臉的人、爛人、不要臉、髒人、去死…把你│
│ │ │們燒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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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3月30日│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你們溫家的人溫芳│
│ │0時10分 │伯你們全家的人去死。你們髒人、爛人、賤│
│ │ │人、不要臉的人,去告啊告啊告我啊你們這│
│ │ │些爛人你們…我會放火燒,燒掉你們家,你│
│ │ │們屏東家我都會燒掉,你們這些爛人賤人…│
├──┼──────┼───────────────────┤
│ 3 │100年3月30日│劉明仁溫明倫溫聖毓你們溫家人這群髒│
│ │0時11分 │人賤人不要臉的人,我會把你們斷手斷腳,│
│ │ │溫明倫我會把你斷腳筋,讓你死,去死… │
├──┼──────┼───────────────────┤
│ 4 │100年3月30日│溫明倫劉明仁溫聖毓你們這種爛人、賤│
│ │0時16分 │人,我會罵你們賤人,我會讓你們斷手斷腳│
│ │ │…我會斷了你的腳筋,我會殺人,殺了你們│
│ │ │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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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3月30日│溫明倫你這髒女人…劉明仁你也是賤人,不│
│ │0時21分 │要臉跟溫聖毓一樣…我要讓你們一輩子斷手│
│ │ │斷腳,溫明倫你聽好,你這輩子不要跳舞,│
│ │ │我要斷了你的腳筋,我要殺了你們紅瓦… │
├──┼──────┼───────────────────┤
│ 6 │100年3月30日│劉明仁溫明倫你們這對狗男女,還有溫聖│
│ │0時25分 │毓…我會讓你們死得很難看…我要讓你們斷│
│ │ │手斷腳、斷腳筋,一輩子不能跳舞,什麼鬼│
│ │ │東西啊…你們這群狗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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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3月30日│溫明倫你這公狗,你是母狗,溫聖毓你這公│
│ │0時41分 │狗,劉明仁你這爛人,你這賤狗…我要讓你│
│ │ │們斷手斷腳,我要燒掉你們中和的房子,還│
│ │ │有你們屏東的房子,全都把你們燒掉,燒掉│
│ │ │你們全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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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3月30日│溫伯芳這隻公狗陳清香你這隻母狗,生出│
│ │2時44分 │來的母狗溫明倫、生出來的公狗溫聖毓跟你│
│ │ │們嫁進來的你那個劉明仁你們這髒人…你們│
│ │ │這群練舞的爛人…我要斷你們的腳筋,讓你│
│ │ │們一輩子不要跳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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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