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2號
SLDV,101,訴,262,201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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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廖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玖
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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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