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26號
SLDV,101,補,426,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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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文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薰芳、陳玉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被告基於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為由,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陳玉珠應返還新北市○
○區○○段67地號、同段543 建號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予被告陳薰芳;另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備位聲明
請求撤銷被告陳薰芳與陳玉珠間之系爭不動產買賣或贈與行
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單位新臺幣)
㈠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所提出被告陳玉珠、陳薰芳就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
載之買賣總價款為4,500,000 元計算。
㈡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原告主張對被告陳薰芳享有之債權額300,000元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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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