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柒拾壹萬零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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