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81號
SLDV,101,補,381,201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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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張棟隆欣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富保溫科技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捌萬柒仟叁佰零伍元,扣除原告前為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
玖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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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