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黃開平及被告吳宗奮、吳偉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宗奮、吳偉
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叁拾肆萬
柒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玖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叁仟零陸拾伍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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