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64號
SLDV,101,補,364,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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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俞秀真

李逸凡

李逸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仟伍佰零柒萬壹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
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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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