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24號
SLDV,101,補,324,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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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謝榮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謝兩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麗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唐麗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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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