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3號
SLDV,101,補,123,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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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劉青霖即劉智維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倍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
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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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