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上堯原名:林宗.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上堯(原名:林宗諺、林漢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上堯(原名:林宗諺、林漢民 )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 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00 年度消債聲第83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 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