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賈輝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表:
1、提出馬叔餅舖出具之債務人自99年3 月至101 年5月每月薪資 明細表。
2、提出臺北市立圖書館出具之債務人自100 年1 月至100 年12 月每月薪資明細表。
3、債務人於101 年5 月2 日陳報狀稱有5 萬6 千元之存款,請 提出該存款之存摺明細、該存款來源,並敘明同上開陳報狀 所稱受有各大慈善團體之捐贈2 萬元是否包含於上開5 萬6 千元內。
4、債務人應製表詳列自99年4 月至101 年3 月每月分別領取低 收入補助、殘障補助、善願愛心協會補助若干元(請依附件 方式說明)?分別以何種方式領取(現金或匯款方式)?
5、陳報債務人所有汽車(車號IC-9000 )之現值若干,並提出 具體證明文件。
6、債務人稱於99年間於清晨兩點半至六點撿拾寶特瓶,每日120 元,請說明從事此項工作之起訖日期、雇主名稱、地址,並 提出由雇主出具工作期間每月薪資明細表。
7、提出債務人自100 年1 月迄101 年5 月,每月收入項目及支 出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