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0號
SLDV,101,消債更,10,2012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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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債 務 人 楊琇婷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7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 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 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 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 定。末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件:
1、提出自民國(下同)99年2 月起迄今債務人於郵局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說明債務人所提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見「復華復 華基」、「大華期貨股」、「安聯人壽保」、「復華華人世 」、「兆晶科技股息」等之匯入款項,及頻繁有「證券款」 匯入匯出紀錄之原因?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 投資?所投資之金額?其資金來源?及是否另有安聯人壽之



保單?
3、提出自99年2 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及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等 相關資料。
4、債務人應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值,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5、說明債務人所稱於100 年6 月8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 元,委託其購買任職公司股份之朋友姓名,及債務人除於10 0 年7 月18日電匯歸還上開款項至帳戶號碼「00000-000000 -0」之帳戶外,於100 年6 月14日電匯29萬4,406 元至同一 帳戶之原因?
6、承上,提出債務人購買任職公司股份之證明文件,及委託債 務人購買者出具之切結聲明,並說明所購買之股數?每股購 買價格?目前所購買之股份是否仍在債務人名下?若已為移 轉,並請提出所為移轉過戶之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8、說明債務人除受有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外,是 否另有其他收入?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內頁明細中,100 年7 月15日、同年9 月16日、同年11月11日、同年12月23日及10 1 年1 月20日受自「美安美台美商」匯入款項之原因?9、依債務人98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容,債 務人98年平均每月所得為9 萬1,475 元,99年平均每月所得 為8 萬2,725 元,惟債務人所陳報100 年平均每月薪資僅5 萬6,396 元,債務人應說明其薪資收入減少之原因。10、提出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國寶人壽保單號 碼0000000000、0000000000,及中國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 之保單解約金金額之證明文件(請向保險公司申請,若有為 保單質借,質借金額應自解約金中扣除)。
11、提出債務人父母名下同展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群邦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及群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為掛名,並無 實際出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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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展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