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周旭陽
相 對 人 詹蔡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1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 供新臺幣153 萬3,465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 42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終結,並聲請本院通知 相對人行使權利(100年度司聲字第514 號) ,相對人逾期未 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已於100 年7 月27日向本院就96年度存字第42 2 號提存事件聲請返還擔保金,經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後, 聲請人不服提出異議,並經本院100 年度事聲字第193 號裁 定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返還聲請人所提存於本院96年度存字 第422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153 萬3465元確定在案, 經本院調閱前述返還擔保金卷宗查核無誤。是聲請人重複為 本件聲請,並無保護必要,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