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 對 人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 25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由聲請人負擔外, 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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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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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79,309元 │起訴時聲請人原繳│
│ │ │ │之訴訟費用,惟起│
│ │ │ │訴後歷次撤回、縮│
│ 一 │ │ │減及追加。縮減部│
│ │ │ │分之訴訟費用由聲│
│ │ │ │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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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量費用 │ 15,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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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94,8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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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聲請人縮減追加後之訴訟標的:新北市○○區○○段1155-1、1248-6 、 │
│ 1249-2、1248-2地號及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 │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
│ 1155-1 地號:6500元( 公告土地現值) ×391 ㎡( 占用面積) =2,541, │
│ 500 元 │
│ 1248-6地號:6500元( 公告土地現值) ×60㎡( 占用面積)=390,000 元 │
│ 1249-2地號:6500元( 公告土地現值) ×97㎡( 占用面積)=630,500 元 │
│ 1248-2地號:6500元( 公告土地現值) ×155 ㎡( 占用面積) =1,007,50│
│ 0 元 │
│ 合計:0000000 +390000+630500+0000000=4,569,500 元 │
│ 縮減後應繳之訴訟費用:46,243元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費用46243+15500 =6174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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