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許八郎
聲 請 人 許吉隆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曾昭牟律師
相 對 人 許富雄即許陳數之繼.
許木林即許陳數之繼.
許金泉即許陳數之繼.
許家娸即許陳數之繼.
張清玉即許塗勝之.
許詩宜即許塗勝之.
許詩函即許塗勝之.
許子洋即許錦相之.
許子桓即許錦相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另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 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 分。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1140條等規定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許陳數(即原設定之義務人、相對人 之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83年1 月5 日以繳納其配偶許 成之遺產稅為由,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約定清償期為84年1 月4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債權額300 萬元之扺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第三人許陳數未依約履行,惟第三人許陳數於 87 年7月25日死亡,相對人許富雄、許木林、許金泉、許家 娸、及第三人許塗勝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另查許 陳數之五男許錦相於80年11月28日死亡,係於繼承開始前死 亡,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相對人許子洋、許子桓代位繼 承。第三人許塗勝即許陳數之四男則於許陳數死亡後之96年 9 月2 日死亡,由第三人許塗勝之限定繼承人張清玉、許詩 宜、許詩函限定繼受許塗勝所繼承許陳數之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為此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抵押物予以拍賣,以資受償
,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簿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查詢函影本、支票影 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區83年度遺產稅繳款書影本、台 北縣稅捐稽徵處82年1 期( 月) 補發( 催繳) 繳款書影本等 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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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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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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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淡水區 │紅毛城 │ │394 │建│152.2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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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北市│淡水區 │紅毛城 │ │354 │旱│94.19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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