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23號
SLDV,101,司拍,123,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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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林清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張美萩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2 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 年2 月24日登記在案。案外人 即原設定義務人張美萩則於100 年5 月26日,因買賣原因, 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經100 年7 月14日 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張美萩於100 年2 月24日地陸續向 聲請人共借用32,000,000元,其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致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者,經聲請人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 ,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用度,或縮短 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其。詎上開不動產業於101 年2 月 7 日遭第三人查扣,聲請人據此催告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 張美萩清償本金及其所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詎未獲付款,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催告函影本等件 為證。
四、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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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