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20號
SLDV,101,司拍,120,201205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楊彥勳
相 對 人 莊榮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 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昌蛟(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 (下同)95年7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 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7 月27日起至12 5 年7 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95年7 月28日登記在案。第三人陳昌蛟則於97年7 月15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莊榮一。三、嗣第三人陳昌蛟於95年7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 萬元,又 於96年8 月7 日任第三人姜林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2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 式均載明於金如意貸款契約、保證書、約定書內,如停止或 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拒絕承兌、付款時,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第 三人李昌蛟自101 年2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合計尚 欠本金668 萬9,838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金如意貸款契約、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往來交易明細 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姜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