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084號
SLDV,101,司促,9084,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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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亭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黃世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債務人黃 世惠住於臺北市大安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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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