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975號
SLDV,101,司促,8975,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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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殿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改列其他董事為代表人。
(三)提出該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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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