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殿原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改列其他董事為代表人。 (三)提出該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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