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盟諾趨勢風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股東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股
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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