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鳳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振南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 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6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 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 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福建省金門縣,非本院轄區,其亦未在本 院轄區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固 以債務人為法定代理人之一之金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寰 公司)廢止登記前址設臺北市士林區為由,主張本件係關於 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所設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本院應 有管轄權云云,惟金寰公司與債務人既非同一人格主體,金 寰公司所設事務所或營業所自不得與債務人所設者同視。是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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