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929號
SLDV,101,司促,7929,201205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洪崇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 更正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 元之利息起算日為退票日
即民國101 年4 月5 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