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75號
SLDV,100,重訴,375,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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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王文慧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林翰緯律師
複代理人  謝曜同
被   告 溫福煥
      江毓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安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各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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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