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 告 駱萬益訴訟代理人 林炳煌律師被 告 駱榮君 蔡美惠 黃萬位 李鴻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被 告 陳宣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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