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67號
SLDV,100,重訴,267,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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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原   告 駱萬益
訴訟代理人 林炳煌律師
被   告 駱榮君
      蔡美惠
      黃萬位
      李鴻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陳宣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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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