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09號
SLDV,100,訴,1309,2012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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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譚榮旋
被   告 三合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被   告 黃孝昆
      黃孝仲
      孫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已 於事實及理由第五及七段加以說明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其認定 之依據,惟主文欄漏未載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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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合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