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林范志緯
被 上訴 人 陳慶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4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