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補充判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0年度,6號
SLDV,100,聲再,6,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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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本院士
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士簡字第四九號、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本院八
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九十三年度再易
字第三號、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十
八號、九十八年九月八日本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三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捌佰元,惟僅據再審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扣除原繳新
臺幣臺仟元後,尚須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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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