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梁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李維剛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上訴人 莊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續一字第四三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所出租之房屋,因房屋所有權之歸屬涉有侵 占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一字 第43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