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移調字,101年度,9號
SLDM,101,附民移調,9,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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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莊怡菁
相對人李 孟
上列當事人101 年附民移調字第 號就本院101 年金訴字1 號違
反期貨交易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7 日中午1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林志忠
通 譯 許偉麟
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莊怡菁
相對人 李 孟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給付期限:
民國101 年7 月15日給付貳拾萬元、101 年8 月15日給付
壹拾萬元,餘款貳佰肆拾萬元自101 年9 月15日起按月於
15日前各給付伍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給
付方式:由相對人按期匯款至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指定之帳
戶。
㈡聲請人願體諒相對人誠意及經濟狀況,向法庭表達原諒、
不予追究之意,並同意法院給予相對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莊怡菁
相 對 人 李 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 記 官 林志忠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 記 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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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