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10號
SLDM,101,訴,110,201205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侃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侃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