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08號
SLDM,101,聲,808,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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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根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賭具壹副、搬風骰子壹個、骰子壹顆及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 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麥根洪於民國100 年10月5 日起,提供臺 北市○○區○○路1 段53巷2 號1 樓之租屋處作為賭博場所, 並提供麻將等賭具聚眾賭博,並於101 年1 月5 日下午3 時許 ,聚集賭客陳添財、陳寶林江玉山李碧霞等人,以麻將為 賭具賭博財物,其賭法由賭客輪流作莊,以每底為新臺幣(下 同)200 元,每臺為50元之方式對賭,約定每次自摸由被告抽 頭100 元,以此方式營利。嗣員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 度聲搜字第000039號搜索票,於同日下午7 時許至上址當場查 獲,並扣得麻將賭具1 副、搬風骰子1 個、骰子3 顆、抽頭金 400 元,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1 年3 月27日,以101 年度偵字 第140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 案之麻將賭具1 副、搬風骰子1 個、骰子3 顆、抽頭金400 元 ,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 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經查: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40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至前述案件中當場查扣之麻將賭具1 副、搬風骰子1 個、骰子 3 顆、抽頭金400 元均分別屬被告麥根洪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 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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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