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19號
SLDM,101,易,119,2012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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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溫平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溫平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林溫平因本件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認竊盜罪 嫌疑重大,且認為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 竊盜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 1 年2 月24日將被告裁定執行羈押,先予敘明。經查,被告林溫平所涉竊盜、恐嚇之犯行,有共同被告多人不 利供述,經核與卷內被告自承部分情節及警方跟監照片相符, 已經足使本院產生被告涉嫌參與本案竊車集團,並擔任主導聯 繫角色高度可能之心證,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相關共同 被告雖經檢察官聲請傳喚,到院具結作證,然本案尚未審結宣 判,被告否認犯罪,被告經相關共犯證人供述可知,對本案犯 罪應係居於犯罪主導地位,於案件確定以前,自仍有勾串相關 證人之疑慮。此外,被告係遭起訴指控有反覆帶領集團成員進 行竊盜犯行嫌疑,若交保在外,亦有高度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 可能。而此等使案情晦暗及再犯之虞,目前尚無證據資料或跡 證顯示,得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得避免或使之消滅。 本案雖經本院一審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上開羈押之原因仍 俱在,有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1 年5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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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