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735號
SLDM,101,審易,735,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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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樹
      吳靜淑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黃寶樹吳靜淑2 人互為告訴家庭暴力 罪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共同具狀相互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 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 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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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