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基隆市國內輪船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王偉中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基隆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萬3,3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