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840號
KLDV,101,基小,840,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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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8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陳宥霖原名陳儀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陳宥霖戶籍地為臺北市內湖區○○○路○段280巷45弄 39號5樓之1,有原告所呈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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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