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428號
KLDV,101,基小,428,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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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428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李陳素蘭
      盧獻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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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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