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301號
KLDV,101,基小,301,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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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30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蘇容華
被   告 周宛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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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