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3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法)
債 務 人 錡賢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錡賢能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與債權人
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
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
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1.本金債權:新臺幣169,360元。
2.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265元。
3.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69,36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十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