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67號
KLDV,101,司促,3667,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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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債 權 人 基隆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建政


債 務 人 李良材

張啓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
壹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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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