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
債 權 人 胡童光
債 務 人 趙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十四、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如對本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