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64號
KLDV,101,司促,3564,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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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
債 權 人 胡童光


債 務 人 趙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十四、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如對本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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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