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78號
KLDV,101,司促,2678,201205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債 務 人 陳啟明

陳啟仁

陳依齡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壹佰零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