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小上字,101年度,2號
KLDV,101,勞小上,2,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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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劉奕孜
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 訴 人 林奕均即魁北克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
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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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