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應繼分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18號
KLDV,100,家訴,18,2012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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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陳水雲
      蔡淑婷
      蔡慧雯
      蔡莉雅
      李春玉
      陳李唯
      陳李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陳亮勇陳輝田陳輝福呂秀英、陳
尚志、陳志誠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8 號確認應繼分等事件
,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34,959元【建物現值為:(1)基隆市○○區○○路170 號建物
:365,847元;(2)基隆市○○區○○路134巷19號建物:730,628
元(見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8 號判決附表及卷附永慶不動產估
價報告),而上訴人等特留分之保障合計為14分之3,即以(365
,847元+730,628元)×3/14=234,9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 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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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