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0年度,1558號
KLDV,100,基小,1558,20120509,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裕順
被   告 俞玉堂
      邱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二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1/1頁


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