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0號
CYDV,101,補,170,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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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成原



被 告 葉豐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14,8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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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