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9號
CYDV,101,補,159,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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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曾漢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26,0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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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