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8號
CYDV,101,補,158,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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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蔡素妹即長益飼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文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劉文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6,662 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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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