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444號
CYDV,101,繼,444,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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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黃翁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新進(男,民國46年1月4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義竹鄉頭竹村 9鄰
頭竹圍137號) 於101年5月2日發現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
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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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