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柯伍龍
相 對 人 柯蔡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 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又聲請人亦應提出相關的證明資料,以證明聲請人與應受 監護宣告之人間之關係;並應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接受鑑定 地點及安排鑑定事宜之聯絡電話,以資能即時聯繫鑑定時間 、地點等事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0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 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並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及陳報相對人柯蔡腰之鑑地定點與安排鑑定事宜 之聯絡電話。上揭裁定已於101 年04月18日及同年04月17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二份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然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